为能更好推动我校MBA项目发展,全面提升MBA教育的质量,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MBA中心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在遵守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学院有关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MBA中心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是MBA研究生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均须考核。
1.考核方式
(1)MBA课程考试,一般采用结构分制,即平时成绩、课堂讨论或案例、期末考试各占一定的比例,也可以期末考试为主。
(2)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议并经MBA教务办核准确定。主要采取闭卷形式,也可采用开卷或论文等形式。
2.考试命题
(1)MBA课程期末考试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任课教师应出同等要求的A、B两套试题,经MBA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考试前两周提交MBA教务办。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备用或作补考用(随机抽取),试题量一般以2小时为限。试题的答案和评分标准应与试题同时制定,一并交MBA教育中心存档备查。
(2)考试命题应符合MBA研究生教学特点,注重案例讨论、事件论证、项目设计、量化分析等,避免采用概念提问、选择判断式的简单问答。且试题必须用电脑打印。
(3)为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考前不出复习提纲,不划复习范围,不作暗示,有关教师和教务部有关人员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3.考试组织
(1)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试前两周将A、B两套试题送交MBA教育中心教务办。
(2)MBA研究生课程期末考试的时间、地点由MBA教育中心教务办统一安排,于考试前一周公布。
(3)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查MBA研究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凡缺课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4)MBA研究生不参加期末考试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交考试论文的,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登记。如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及时用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
4.课程考核及管理办法
(1)课程考试的成绩评分,统一采用百分制。
(2)任课教师应按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随意拉分、扣分,须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考试成绩填入成绩登记表并签名后连同考试答卷一起交MBA教育中心教务办。
(3)教务办在收到任课教师送交的成绩登记表后,应及时录入有关数据库或MBA研究生学业成绩表(在教务信息系统开通后,需由任课教师录入成绩)。
(4)试卷或论文、作业等按研究生学院要求装订后,交MBA教育中心教务办存档。
5.补考
(1)MBA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由本人提出申请“补考”或“重修”,一般只允许“补考”一次或“重修”两次。
(2)凡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必修课程(含两门)不及格或有一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作重修处理。
(3)凡须补考的MBA研究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后、一个月之内补考完毕,逾期不再安排补考。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者,经MBA教育中心教务办同意,可随下一学期该门课程考试时一起进行。
二、课程评估管理办法
MBA课程鼓励采用案例教学,有关案例教学、创业项目等的要求与奖励另行说明。
1.教学评估办法
为了加强对MBA任课教师的考核,由MBA研究生对课程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评估。这是中心促进教学相长、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必要措施。
(1)参加课程学习的MBA研究生,必须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MBA研究生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对任课教师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2)各门课程的教学评估,全部在该课程最后一次课时进行。凡是没有对自己所学课程进行教学评估的MBA研究生,将无法取得该课程的学习成绩。
(3)考评指标的各项栏目,应逐一打出具体的分数(或根据要求打“√”)无一遗留;对于课程教学中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在教学效果考评表中用文字表达。
(4)MBA教育中心还将辅以召开座谈会或抽查的方式,收集、听取MBA研究生对任课教师的意见。
(5)MBA教育中心根据考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作为任课教师奖励的主要依据。
(6)教学考评的结果和意见,由MBA教育中心通过适当的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并对有关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授课酬金动态调整
为鼓励MBA中心教师认真备课、授课,每学期授课后MBA中心安排学生对所有授课教师进行匿名打分,根据授课内容和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为课酬调整提供依据,具体调整如下:
(1)低于70分:课酬系数为0.9,即按照标准课酬的90%发放本学年该课程课酬;并视综合考察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授课教师下学年该课程授课资格。
(2)70-89分:课酬系数为1.0,即按照标准课酬发放本学年该课程课酬。
(3)90分以上:课酬系数为1.1,即按照标准课酬的110%发放本学年该课程课酬。
3.荣誉证书
对优秀的MBA授课教师、案例教学贡献突出者,除了课酬奖励外,MBA教育中心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注】本规定于2018年9月开始执行。